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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9﹞20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曲阜师范大学、齐鲁工业大学、烟台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工商学院、临沂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高等学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应根据学分制收费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方案,完善收费流程,更好服务教学改革和学生学习需要。

    三、学生因休学、退学需要退还学费的,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根据学生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在学生办理完成休学、退学手续后即时办理退费;已缴纳学分学费但未修读的,全部退还学分费用。

    四、上述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分制收费标准

       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分制收费标准

       3.曲阜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4.齐鲁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5.烟台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6.青岛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7.山东工商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8.临沂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

       9.山东交通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10.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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