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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50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保障天然气稳定供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配气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配气价格的管理

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实施严格监管。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业务应当与燃气销售、安装等业务分离,按照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收取费用,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配气业务与销售业务没有分离的,按照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财务成本等)核定燃气销售价格,气源购销平进平出。各市应区分居民、非居民、工业直供等不同用户类别,在合理分摊成本基础上,分类制定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城镇燃气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确保定调价合法合规、公开透明。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辖区内配气价格,要及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关于配气价格的制定原则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综合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一)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按照《山东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即:建筑区划红线至户内燃具前燃气管线设施设备,用户已通过房产买卖或缴纳工程安装费“购买”,资产属业主用户共有和专有,并由燃气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维修、材料更换等费用,计入燃气企业运行维护成本。用户自身责任导致燃气设施损坏,维修及更换产生的成本,以及用户个性化需求增加的成本,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准许收益的核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运营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资产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已考虑配送业务财务费用影响因素)。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三)税费的核定。计入准许总收入的税费是指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的核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城镇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三、关于配气价格的制定

(一)配气价格计算。按照城镇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气价格=准许总收入/定价配送气量×(1+增值税税率)。定价配送气量一般为城镇燃气企业购进气量,如管网实际负荷率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负荷率,取实际配送气量;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负荷率,按“实际配送量×最低平均负荷率/实际负荷率”计算确定。实际配送气量为企业一年度配送气量;最低平均负荷率按不高于50%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

(二)新通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为基础,按照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建立城镇配气标杆成本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引导城镇燃气企业主动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城镇配气成本实际,在辖区内探索建立城镇配气标杆成本。配气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可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激励企业革新技术、创新管理,降低配气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四、关于配气价格的校核与调整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如果校核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燃气企业运行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在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要充分认识配气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政策精神,明确责任分工,依法依规开展价格监管工作。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部署要求,科学核定居民、非居民配气价格,减少交叉补贴,切实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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