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4031/2024-0012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制发日期: | 2024-03-29 |
有效性: |
3月2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联合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能源局以及山东省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3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工作的通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碳排放双控探索,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提供有益经验。山东省作为8个先行探索地区之一,承担“探索开展碳排放评价制度”的试点任务。开展碳排放评价,主要目的是在对项目建成后碳排放源分析和碳排放量核算的基础上,明确减碳措施和方案。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赋予的先行探索任务,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梳理了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制定了《通知》。在出台《通知》过程中,先后组织各市和重点企业代表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依据规定开展了事前评估和风险评估,在门户网站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在开展了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印发全省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市能源局贯彻执行。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和两个附件:
第一部分碳排放评价项目范围,设置了2个条件:一是从行业角度,先在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和电力等6个碳排放重点行业试行,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附件1对涉及开展碳排放评价的相关行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从项目碳排放量角度,规定碳排放增量达到26000吨及以上的新上项目,试行开展碳排放评价。26000吨碳排量,对应的是能耗在10000吨标准煤仅涉及消费煤炭的项目。
第二部分碳排放评价主要内容,明确了项目碳排放量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相关项目在节能报告中应单独编制碳减排措施专篇,《通知》附件2明确了专篇编制大纲的格式内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可据此编制。
第三部分组织实施,确定了组织实施的具体程序,明确节能审查机关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时,将碳排放重点项目碳减排意见建议作为附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抓好碳减排措施落实落地、验收报告。
第四部分有关要求,重点明确的节能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承担的主体责任。
三、重点事项说明
一是出台《通知》主要是为了指导项目单位科学做好减排降碳,并非出台行政措施,是指导性文件,并非行政许可事项。二是考虑到新建项目碳排放量已经在有关审批事项中进行了明确,所以《通知》不审核项目碳排放量,只指导项目开展过程和末端降碳。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企业落实碳减排措施工作的宣传引导,指导督促重点碳排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各项碳减排措施,切实做到碳排放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减碳。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做好碳减排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碳排放评价监督指导,指导项目单位落实好碳减排措施。
一图读懂:一图读懂《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
专家解读:专家解读|《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