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4031/2024-0018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制发日期: | 2024-08-08 |
有效性: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8月8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不断提升,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的公平、公正。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鉴于上述情况,印发《通知》将我省民办本科高校的本专科学费和住宿费全部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加强成本监审和调查,强化收费监管,切实保障学生和家庭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文件主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基本公益属性。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高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合理成本补偿。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教学质量、专业特色和发展需要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是坚持持续规范引导。发挥价格牵引作用,收费标准与学校建设投入、特色发展、规范办学挂钩,强化正向激励。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在政府管价方式方面:将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学费和学生住宿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共涉及25所民办高校。对非营利性民办专科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在确定收费标准方面:规定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基于合法性、公平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校类型、专业类别,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程序。为保持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三是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通知》规定全省高校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休学、参军期间,学生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四是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招生章程、学校网站、校内公示栏、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五是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面:《通知》规定民办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要从学费收入中每年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足额用于资助学生。
六是在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方面,《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发挥监管合力,持续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涨幅过大、违规收费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进行公开通报、约谈警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教育部门通过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处罚。
原文链接:《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