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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0045024031/2024-0018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发日期: 2024-08-08
有效性:
解读《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8月8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社会反映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存在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的公平、公正。为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根据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根据我省民办高校发展情况,对民办高校收费实施了定价改革,明确价格管理方式,严格定调价程序,强化收费监管,有效保障了受教育者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改革定价管理方式,将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含职教本科)全日制教育的本、专科专业学费和住宿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权限为省发展改革委。对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和成人教育学费,非营利性民办专科高校学费、住宿费,以及营利性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相关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二是明确定价程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以及报批程序。关于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程序,《通知》规定,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于违背教育主体功能的建设成本投入,以及与学校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等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确保其非营利性质。关于报批程序,《通知》规定,学校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出收费标准定调价申请,省教育厅对相关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和定调价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通知》对学校申请定调价申请材料作了规定,要求明确学校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拟调整幅度,以及调整前的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等。

三是强化学校收费行为监管。对全省高校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管理,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加强了退费管理,对学生退学的,要求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强化收费公示,要求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招生章程、学校网站、校内公示栏、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相关文件:《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一图读懂:一图读懂《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媒体解读:媒体解读|山东印发通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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