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4031/2024-0039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制发日期: | 2024-09-30 |
| 有效性: |
为规范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2024年9月27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出台了《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鲁发改价格〔2024〕78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有关规定,我省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从省级层面制定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规则,有利于规范我省集中供热定价行为,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2019年出台的《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925号)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委对2019年版《办法》部分条款作了适当修改,重新印发各地执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办法》适用的范围及供热定价成本监审遵循的原则等作出规定。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经营者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第二章为定价成本构成。明确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构成。其中,生产成本主要包括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三章为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供热定价成本构成项目的审核方法和成本分摊方法,对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虽与供热生产经营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闲置、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各类广告、宣传费用(不包括安全警示宣传费用);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新版《办法》与2019年版《办法》相比,主要定价成本项目审核方法保持相对稳定;二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行业监审办法等,对定价成本构成适当微调;三是广泛采纳有关部门及供热企业意见建议,基于供热行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等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成本构成
新版《办法》规定: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构成。较2019年版《办法》,新版《办法》将“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调整为单独一项。修改理由是: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调整至该科目核算,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另外,新版《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行业监审办法,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职工薪酬调整至生产成本中统一核算。
(二)折旧年限
由于2019年版《办法》依据的《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已经废止,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供热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办法》根据供热行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主要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
(三)定价成本核定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出台的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新版《办法》规定,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核定,其他成本项目根据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