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4031/2026-0021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制发日期: | 2026-07-23 |
| 有效性: |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物资,是粮食的“粮食”,是保障农业稳产丰产、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提升农业生产效益的关键支撑。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保障我省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我们研究修订了《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现行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印发,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4年9月新修订发布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相比,有些条款已与目前要求不相适应。为加快补齐短板,保持与国家政策一致性,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原省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实际,修订起草了《管理办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有关重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制定前评估,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三、主要内容
一是储备规模、品种、时间和补助标准。储备品种以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为主,储备规模原则上为20万吨/年,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省级财政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每个年度储备期内补助标准为40元/吨。二是承储企业确定及储备任务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约定储备起止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布点区域、违规责任等。三是化肥储存、投放和动用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储备任务有关考核要求,承储企业按约定落实储备任务。如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化肥储备。四是对承储企业的监管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并明确了相关承储企业的违约责任。
四、政策亮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一是有关政策依据更完善。新增有关应急投放、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要求。二是上下协同更有力。参照国家办法,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储备品种比例等内容,将承储责任期由1年调整为2年,与国家保持一致,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三是保持政策连续性。以保留符合我省实际且经多年实践检验切实可行条款为主,继续维持现行储备规模、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流程等。
五、注意事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应急投放工作做出明确要求,有关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需特别注意发生应急投放时的补助资金核算方式。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化肥储备,应急投放时,补助资金按承储企业实际已完成储备月数核定。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补库任务的,则视为完成当年度储备任务。